(2017)内0626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奇晓丽申请卜春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奇晓丽,卜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722号申请执行人奇晓丽,女,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乌审旗人民银行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卜春红,女,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奇晓丽申请执行卜春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6民初3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47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2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偿还申请执行人2万元,剩余欠款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我院作出的(2016)内0626民初38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哈斯达来审判员 张 文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振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