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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4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国琪与华亭县润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华亭县润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4民初839号原告李某,住华亭县被告华亭县润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地址:华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华亭县润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胥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