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伟波与彭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波,彭景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111号原告:李伟波,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彭景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李伟波与被告彭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李伟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伟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