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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2执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2执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阿拉善右旗都蓝花苑小区8号楼二单元住宅房20套,现因上述查封房产均抵押于甘肃省武威市京泰公司,且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执行相关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阿拉善右旗都蓝花苑小区8号楼二单元20套住宅房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集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包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