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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廖胜、舒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胜,舒小明,黄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40号申请执行人:廖胜,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被执行人:舒小明,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黄伟东,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申请执行人廖胜与被执行人舒小明、黄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6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舒小明、黄伟东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廖胜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舒小明、黄伟东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舒小明、黄伟东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舒小明、黄伟东尚应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舒小明、黄伟东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廖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2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励哲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赖 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