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民终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雷德凤与吉林省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德凤,吉林省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16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德凤,女,194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康伟国,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公司职员。上诉人雷德凤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4民初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雷德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雷德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26元,由上诉人雷德凤负担。审 判 长  李雨萍代理审判员  胡月皓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尤文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