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5执3217���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郝桂英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桂英,洪岩,杨雅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217号申请执行人:郝桂英,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杰,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洪岩,男,1983年7月31日出生,回族区。被执行人:杨雅莲,女,1959年6月2日出生,回族。郝桂英与洪岩、杨雅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69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郝桂英于2017年4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洪岩、杨雅莲给付借款20000元、违约金4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以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洪岩、杨雅莲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杨雅莲名下有两辆车牌号分别为×××、×××的车辆,本院已查封,但因无车辆下落,无法作进一步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洪岩、杨雅莲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洪岩、杨雅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郝桂英申请执行的给付借款20000元、违约金4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以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郝桂英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洪岩、杨雅莲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洪岩、杨雅莲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69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潇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