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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徐宏彩与梅发芳、梅秀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宏彩,梅发芳,梅秀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1819号原告:徐宏彩,女,199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王凤武,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发芳,女,199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梅秀丽,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徐宏彩与被告梅发芳、梅秀丽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坚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徐宏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宏彩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宏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宏彩负担。审判员  黄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