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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3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郝建华与鹤岗市成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建华,鹤岗市成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165号申请执行人郝建华,女,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鹤岗市成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西内环路成龙小区C组团2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庆生,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建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岗市成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85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鹤岗市成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8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大龙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宏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庆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