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长海诉李贵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海,李贵恒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1337号原告:李长海,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贵恒,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李长海与被告李贵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长海、被告李贵恒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李长海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贵恒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长海负担。审判员 张书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万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