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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长海诉李贵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海,李贵恒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1337号原告:李长海,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贵恒,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李长海与被告李贵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长海、被告李贵恒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李长海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贵恒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长海负担。审判员  张书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万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