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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景岗、刘田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景岗,刘田江,胡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27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景岗,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洪刚,天津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田江,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胡志国,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上诉人王景岗因与被上诉人刘田江、被上诉人胡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9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景岗与被上诉人刘田江达成案外和解,约定“一、被上诉人刘田江于2017年5月26日前一次性偿还上诉人王景岗借款本息共计355000元,被上诉人刘田江已实际将上述款项交付一审法院194572.06元,交付二审法院160428元,双方就此了结纠纷,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上述款项由一、二审法院发还完毕后,一审判决不再执行;二、上诉人王景岗自愿承担一审诉讼费9408元,二审撤诉后的诉讼费3524.5元。”上诉人王景岗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本案诉讼当事人在本案二审期间达成案外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上诉人王景岗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景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049元,减半收取3524.5元,由上诉人王景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捷代理审判员  魏晓川代理审判员  李兴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单体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