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蓝牛仔影像有限公司与湖南潇湘晨报传媒经营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湖南潇湘晨报传媒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1902号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法定代表人:雷恩。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潇湘晨报传媒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258号潇湘晨报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赵宝界。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唐玉人民陪审员 陈敏人民陪审员 周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扶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