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辖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安阳工科锅炉有限公司、李世信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工科锅炉有限公司,李世信,河南省广康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辖终1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工科锅炉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商颂大街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杜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世信,男,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原审第三人:河南省广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汤阴县产业集聚区中兴大道。法定代表人:刘方。上诉人安阳工科锅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世信、原审第三人河南省广康药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6民初188号民事裁定,以本案原审原告是接收货币一方,且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等为由,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安阳工科锅炉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方,其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为合同履行地,故安阳工科锅炉有限公司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安阳工科锅炉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欠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6民初188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程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