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定兵与张永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定兵,张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40号申请执行人:王定兵,男,汉族,1983年1月25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张永祥,男,汉族,1963年5月4日生,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定兵与被执行人张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47236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8385元、保全费302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69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条件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宗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