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贺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76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被告:贺某,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以被告贺某暂不知音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苏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