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杨兴华与赵红根、孙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华,赵红根,孙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91执234号申请执行人:杨兴华,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被执行人:赵红根,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泰州医药高新区,现住泰州医药高新区。被执行人:孙玉华,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申请执行人杨兴华与被执行人赵红根、孙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2016)苏1291民初25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杨兴华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2016)苏1291民初2578号民事调解书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91民初25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审 判 员 沈 凯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