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朱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刑初7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女,1989年5月7日出生,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佛山市高明区。2011年12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7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业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开始,被告人朱某为骗取钱财,谎称自己能为客户办理高额信用卡并收取“手续费”,叫不知情的谭某2能帮忙寻找客户,并答应给予谭某2能提成。后谭某2能找来需要办卡的被害人朱某等人,被害人以办卡及提高额度为目的,先后向朱某交纳费用共计人民币48500元。具体如下:1.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害人朱某以办理信用卡为目的,先后向被告人朱某交纳“手续费”共计人民币15000元。朱某收到钱后并没有帮朱某办理信用卡,也没有退还办卡费用。2.2016年5月23日,被害人钟某以办理信用卡为目的,先后向被告人朱某交纳“手续费”共计人民币6000元。朱某收到钱后并没有帮钟某办理信用卡,也没有退还办卡费用。3.2016年5月26日,被害人谭某1均以办理信用卡为目的,先后向被告人朱某交纳“手续费”共计人民币11500元。朱某收到钱后并没有帮谭某1均办理信用卡,也没有退还办卡费用。4.2016年5月28日,被害人陈某以办理信用卡为目的,先后向被告人朱某交纳“手续费”共计人民币6500元。朱某收到钱后并没有帮陈某办理信用卡,也没有退还办卡费用。5.2016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害人冼丽芳以帮助其丈夫冼湛林和女儿冼文琪办理信用卡为目的,先后向被告人朱某交纳“手续费”共计人民币9500元。朱某收到钱后并没有帮冼湛林、冼文琪办理信用卡,也没有退还办卡费用。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害人朱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谭某2能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和辩解、勘验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48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朱某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辩称,我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我认罪,但我对个人收取诈骗数额有异议。谭某2能有收过钱,在第一单犯罪事实中,我收了13000元,谭某2能收了2000元;在第二单犯罪事实中,我收了5000元,谭某2能收了1000元;在第三单犯罪事实中,我收了10000元,谭某2能收了1500元;在第四单犯罪事实中,我收了5000元,谭某2能收了1500元;在第五单犯罪事实中,我收了8000元,谭某2能收了1500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开始,被告人朱某为骗取钱财,谎称自己能为客户办理高额信用卡并收取“手续费”,叫不知情的谭某2能帮忙寻找客户,并答应给予谭某2能提成。后谭某2能找来需要办卡的被害人朱某等人,被害人朱某等人以办卡及提高额度为目的,通过谭某2能或向朱某交纳办卡“手续费”,具体如下:1.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害人朱某以办理信用卡为目的,先后通过谭某2能或向朱某交纳“手续费”共计人民币15000元。朱某收到钱后并没有帮朱某办理信用卡,也没有退还办卡费用。2.2016年5月23日,被害人钟某以办理信用卡为目的,通过谭某2能交纳“手续费”人民币6000元。朱某收到钱后并没有帮钟某办理信用卡,也没有退还办卡费用。3.2016年5月26日,被害人谭某1均以办理信用卡为目的,先后通过谭某2能或向朱某交纳“手续费”共计人民币11500元。朱某收到钱后并没有帮谭某1均办理信用卡,也没有退还办卡费用。4.2016年5月28日,被害人陈某以办理信用卡为目的,通过谭某2能交纳“手续费”人民币6500元。朱某收到钱后并没有帮陈某办理信用卡,也没有退还办卡费用。5.2016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害人冼丽芳以帮助其丈夫冼湛林和女儿冼文琪办理信用卡为目的,通过谭某2能交纳“手续费”人民币9500元。朱某收到钱后并没有帮冼湛林、冼文琪办理信用卡,也没有退还办卡费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朱某、钟某、谭某1均、陈某、冼丽芳、冼湛林等人的陈述,证人谭某2能的证言,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流水,微信收款转账记录,中信分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出具的证明,通话记录,关于未找到朱某所称男子张皓的情况说明,(2011)佛明法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朱某对其个人收取的诈骗数额提出异议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涉案犯罪数额是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并依据涉案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证人谭某2能的证言、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且朱某在庭审中对诈骗各被害人的犯罪总额没有异议,只对其个人收取的数额提出异议。因朱某个人收取的数额不影响对本案的犯罪总额的认定,且本案现有的证据不能印证朱某辩解其个人收取的诈骗数额,故被告人朱某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某能当庭自愿认罪,故本院依据朱某的认罪程度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有诈骗的犯罪前科,故本院酌定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将从被告人朱某处扣押的涉案两台手机(具体型号、数量,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从被告人朱某处扣押的涉案两台手机(具体型号、数量,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卢 军审 判 员 关燕霞人民陪审员 李秀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豪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