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4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临洮县检察院诉马木沙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木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4刑初201号公诉机关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木沙,生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2012年10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22日被临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洮县看守所。临洮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木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4日��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木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马木沙在兰州市城关区某某桥下向张某某贩卖毒品时,被临洮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被告人马木沙贩卖给张某某的装在黑兰州烟盒内,外用面额为1角人民币包裹、内用淡绿色塑料纸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一小包。经称量化验,净重0.8克,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木沙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理化检验报告,称量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及照片,毒品、毒资、作案工具照片,户籍证明,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书及所调取证据,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木沙无视国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木沙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木沙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及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木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二、随案移送的ZTE香槟金色底壳手机1部,三星上翻盖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和玉审 判 员 师 斌人民陪审员 张鸿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桑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