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英与莫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莫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430号原告:李英,女,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莫丽华,女,195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李英与被告莫丽华民间借贷纠纷请人3565原告李海彬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李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成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凯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