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0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孙某、孙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孙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0执84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性,汉族,1963年10月17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孙某,男性,汉族,1956年7月8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性,汉族,1983年1月29日出生,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孙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某某依据已生效的淳化县人民法院(2017)陕0430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0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某、孙某某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郑某某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7)陕0430执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