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6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杰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6民初446号原告:杨杰,男,199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负责人:刘松。原告杨杰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杨杰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杰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杰负担。审判员 张起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友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