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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安敬,安彦召,谭肖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972号申请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阜城县阜城镇光明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修朝阳,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经济开发区西区。法定代表人:安双双,经理。被申请人:安敬,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申请人:安彦召,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申请人:谭肖飞,女,198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申请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安敬、安彦召、谭肖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安敬、安彦召、谭肖飞的银行存款85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包括抵押物)。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安敬、安彦召、谭肖飞的银行存款850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包括抵押物),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文升人民陪审员  王书义人民陪审员  倪晶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安朝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