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3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阮某某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3刑初86号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某,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文盲,铁路派出所聘任制护路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新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新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若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份,彭某(已判刑)在被告人阮某某家屋后山场架设高压电网猎捕野生动物。被告人阮某某在明知彭某所放置的电机是用于猎捕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彭某将电机安放在其家中小屋内,通过小屋外墙连接电线接通电机,由彭某使用手机控制电机的开关,被告人阮某某负责给电机中的电瓶充电。其间,彭某捕获一只野兔并将其送给了阮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正面照、无前科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彭某手机调取内容、淘宝订单、聊天记录、本院(2017)豫1523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人彭某的证言;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明知他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进行狩猎活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仍然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阮某某与彭某(已受刑事处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阮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违法所得已经本院(2017)豫1523刑初55号刑事判决处理;上述情节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余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