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申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忠伍与刘军梅财产损害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忠伍,刘军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申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忠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军梅再审申请人张忠伍因与被申请人刘军梅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8民终2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张忠伍称: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二审维持实属错误。事实与理由:一审原告刘军梅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后,法院依法应当通知当事人,而再审申请人并未接到通知,一审法院单方指定鉴定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评估并未实地查看,仅根据原告提交的申请书确定燃烧树苗的数量作出价值评估,该评估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与实际不符,程序违法,应不予采信。原审中申请人向派出所调取证据被拒绝,申请法院调取,法院调取的只是一组数据。几经周折派出所终于出具了载有燃烧树苗数量的证明,该证据属于新的证据,故本案应当提起再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忠伍所持资产评估报告中树苗的数量及价格与实际不符之理由。经查,再审申请人在一审庭审中同意被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并收到了资产评估报告,对评估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只是认为评估树苗的数量过多且价格不符,但并未提出对该报告进行重新鉴定,该行为视为对评估报告的认可。再审期间,再审申请人虽提供了现场清点树苗的清单证明,但该证据不能推翻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故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张忠伍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忠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中彦审判员 马榆平审判员 孙 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