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3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石昌科与石胜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昌科,石胜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3民初282号原告:石昌科,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贵州省从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倡,从江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石胜桥,男,1980年9月3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贵州省从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锋,从江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昌科诉被告石胜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昌科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滕黎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秀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