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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牟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2刑初25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某某,曾用名牟某某1,男,1991年8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2017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7]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8月份,被告人牟某某在其位于济南市市中区的宿舍内容留李某某、党某某、韩某某吸食毒品一次。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牟某某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牟某某供述、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党某某、韩某某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牟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的被告人牟某某的冰壶瓶盖加吸管一个、破碎锅子二个、空冰毒分装袋一个、布袋一个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龚 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豫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