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时忠齐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时忠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072号罪犯时忠齐,男,土家族,1982年3月3日生,小学文化,湖南省桑植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1日作出(2011)黄中法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时忠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皖刑终字第0024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对其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7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时忠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时忠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时忠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时忠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