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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刑终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邓应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应强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571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应强,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长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长宁县。2009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1年3月8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12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转监视居住,2017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应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浙1081刑初590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邓应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邓应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邓应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邓应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邓应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应强撤回上诉。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1刑初5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敏莉审 判 员  陈文敏代理审判员  朱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朱重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