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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民终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田贵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贵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民终71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田贵凡,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上诉人田贵凡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627民初字4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田贵凡上诉请求:撤销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627民初417号民事裁定,其理由是:本案侵权事实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未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进行赔偿,因此本案不存在重复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贵凡因身体受到赵飞损害要求对方进行赔偿一事,已经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黔0627刑初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田贵凡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出了处理,该判决书已经生效。现田贵凡再次以相同事实向法院提起针对赵飞的民事赔偿诉讼,经审查两次诉讼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田贵凡本次提起诉讼实质上是否定前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田贵凡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田贵凡提出本案不存在重复起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彬审判员 王电赏审判员 向 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景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