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381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韦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韦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81民初280号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太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冠森,合山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宣文,合山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韦欢。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韦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缴清所欠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莫善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