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4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罗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坤,朱丽平,陈永刚,朱竹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4执931号申请人:罗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先诚,理事长住所地:罗平县被执行人:陈坤,男,1981年9月12日生,汉族,罗平县人,住罗平县。被执行人:朱丽平,女,1984年9月7日生,汉族,罗平县人,住罗平县。被执行人:陈永刚,男,1981年9月3日生,汉族,罗平县人,住罗平县。被执行人:朱竹会,女,1982年11月1日生,汉族,罗平县人,住罗平县。本院在执行罗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坤、朱丽平、陈永刚、朱竹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云0324民初8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885006.11元。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财产申报令》,并决定将陈坤、朱丽平、陈永刚、朱竹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9日通知被执行人陈坤、朱丽平、陈永刚、朱竹会到本院接受询问。本院通过查询,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坤、朱丽平、陈永刚、朱竹会有房产及车辆的信息,被执行人陈坤、朱丽平、陈永刚、朱竹会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罗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还有1885006.11元的债权未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忠文审判员 雷冲华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