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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终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伟芳、陈娜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伟芳,陈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16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伟芳,女,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韩方钊,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娜,女,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上诉人曹伟芳与被上诉人陈娜民间借纠纷一案,因上诉人曹伟芳未交纳上诉费,经催交后,逾期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曹伟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倩审判员 周克风审判员 宁传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