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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2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国贤与李国好、许德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贤,李国好,许德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2770号原告:李国贤,男,1987年4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春,广东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好,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被告:许德娣,女,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李国贤诉被告李国好、许德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国贤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贤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国贤负担。审 判 长  周 逵审 判 员  陆招胜人民陪审员  周观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浚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