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唯翔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唯翔贸易有限公司,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4民初437号原告:马鞍山市唯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徐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柱,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陈荣,该公司经理。原告马鞍山市唯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翔贸易公司)与被告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韵坊酒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许华珍、人民陪审员宁伦平、人民陪审员陈国宝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唯翔贸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韵坊酒业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唯翔贸易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龙韵坊酒业公司立即支付唯翔贸易公司货款11287元、违约金1610元(违约金以11287元为基数,以月息2%,从2016年4月1日暂计算至2016年11月5日,请求裁决至实际付清之日)。事实和理由:唯翔贸易公司从事装饰材料销售,龙韵坊酒业公司因需要从唯翔贸易公司购买建材。双方于2014年12月8日签订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2015年11月30日,经双方结算,龙韵坊酒业公司欠唯翔贸易公司货款合计11287元,约定逾期还款的,自愿承担月2%滞纳金。后唯翔贸易公司一直向龙韵坊酒业公司催要货款无果。龙韵坊酒业公司未作答辩,未举证。唯翔贸易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营业执照、《工业品买卖合同》、欠款单等证据材料。龙韵坊酒业公司未予质证。对唯翔贸易公司提交的上述所有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唯翔贸易公司从事装饰材料销售,龙韵坊酒业公司因需要从唯翔贸易公司购买建材。双方于2014年12月8日签订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现场验货,结算方式:预付金2万元,送货过程中付50%,送货结束时付70%,余款2015年3月30日之前付清。此外双方还就合同解除等进行了约定。合同落款出卖方由唯翔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冰签名并加盖该公司合同专用章。买受方一栏加盖了龙韵坊酒业公司合同专用章,并由龙韵坊酒业公司工作人员路遥签名。2015年11月30日,路遥给龙韵坊酒业公司出具一份欠款单,载明:龙韵坊酒业公司欠唯翔贸易公司货款合计11287元,2016年3月30日之前付清,逾期还款的,自愿承担月2%滞纳金。后唯翔贸易公司一直向龙韵坊酒业公司催要无果,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唯翔贸易公司与龙韵坊酒业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龙韵坊酒业公司依法对其工作员路遥出具欠款单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唯翔贸易公司主张按月息2%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龙韵坊酒业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视其放弃抗辩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马鞍山市唯翔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1287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1287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用12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22元,由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华珍人民陪审员 宁伦平人民陪审员 陈国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