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执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执行人李志洁申请执行郭贤、李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洁,郭贤,李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89-3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洁,女,1973年6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郭贤,男,1980年8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被执行人李芩,女,1982年9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洁与被执行人郭贤、李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郭贤、李芩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23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502民初45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窦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思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