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颜滨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3刑初32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滨,女,1987年9月2日出生。2007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10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滨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益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国安、李菊兰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唐娜担任法庭记录。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加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颜滨至被害人翁某位于本市天心区中建芙蓉和苑17栋104房的家中做客,后趁被害人翁某不备,将其卧室梳妆台上的1块女式欧米茄手表盗走,并至本市芙蓉区五一广场壹号公馆伟阁奢品店内以人民币190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经鉴定,上述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25000元。次日,被告人颜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手表已在被告人颜滨的配合下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该院认为,被告人颜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滨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颜滨曾有故意犯罪前科,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盗财物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颜滨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该院建议对被告人颜滨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颜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当庭供认属实;对公诉人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表示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滨盗窃作案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盗手表等物证照片,证明被告人颜滨盗窃被害人翁某手表的事实。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公安民警2016年10月12日接到被害人翁某���警称其手表被盗,并证明被告人颜滨经电话传讯到达派出所主动投案的事实。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颜滨将其盗窃的手表出卖的具体时间、地点、经过的事实。4、证人梁某的证言及《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证明被告人颜滨与其丈夫梁某于2016年8月2日生育一小孩的事实。5、被害人翁某的陈述,证明其手表被盗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6、谅解书,证明被盗的手表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被害人翁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7、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的手表价值的事实。8、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被盗的手表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翁某的事实。9、被告人颜滨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实施盗窃的具体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10、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颜滨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颜滨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指控成立,对被告人颜滨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颜滨系主动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滨曾有故意犯罪前科,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盗物品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且被告人颜滨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颜滨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悔罪表现、其居住地基层组织出具的社区矫正材料,及被告人颜滨于2016年8月2日生育小孩正处于哺乳期的事实,可以对被告人颜滨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限被告人颜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相关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胡 益人民陪审员 李菊兰人民陪审员 陈国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