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刑更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时健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时健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刑更113号罪犯时健,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3)黄刑初字第8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时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8月23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南监狱于2017年5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南监狱提出,罪犯时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时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5次的奖励。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时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犯罪所涉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时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26日至2021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法奎审 判 员 姚 艳人民陪审员 朱忠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辛全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