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2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杨发余与董光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发余,董光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2999号原告:杨发余,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庐江县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光保,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杨发余与被告董光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杨发余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发余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发余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杨发余负担。审判员 张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