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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9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学军与周国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军,湖南省废旧物资大市场经营有限公司,周国其,谢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935号之一原告:刘学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刚,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鹭,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废旧物资大市场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其。被告:周国其,男。被告:谢红英,女。原告刘学军诉被告湖南省废旧物资大市场经营有限公司、周国其、谢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刘学军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军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废旧物资大市场经营有限公司、周国其、谢红英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军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废旧物资大市场经营有限公司、周国其、谢红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960元,因原告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48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诉讼费4300元,由原告刘学军自行承担。审 判 员  胡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顺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