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9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学军与周国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军,湖南省废旧物资大市场经营有限公司,周国其,谢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935号之一原告:刘学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刚,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鹭,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废旧物资大市场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其。被告:周国其,男。被告:谢红英,女。原告刘学军诉被告湖南省废旧物资大市场经营有限公司、周国其、谢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刘学军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军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废旧物资大市场经营有限公司、周国其、谢红英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军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废旧物资大市场经营有限公司、周国其、谢红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960元,因原告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48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诉讼费4300元,由原告刘学军自行承担。审 判 员 胡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顺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