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邬吉勇与广州圣得雅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依申请提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邬吉勇,广州圣得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邬吉勇,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广州圣得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930号102房,组织机构代码55442801-7。法定代表人郑立成,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邬吉勇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圣得雅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5)垫法民初字第055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邬吉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周 扬代理审判员 余陈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雷斯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