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唐明、曾克西与孙开井、刘学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曾克西,孙开井,刘学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1300号原告:唐明,男,1962年6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原告:曾克西,女,1962年1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建湖县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开井,男,1949年10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刘学巧,女,1953年7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国仁,男,1948年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原告唐明、曾克西诉被告孙开井、刘学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明、曾克西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明、曾克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明、曾克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明、曾克西负担。审判员 刘 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金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