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麦克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金镭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麦克威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金镭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2053号原告四川麦克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创西路5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7559991153。法定代表人梁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成,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四川省金镭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建业大道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762342795C。法定代表人范才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麦克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金镭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麦克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被告已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再无继续审理之必要。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麦克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四川麦克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