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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民申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丛珍与黄文萍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丛珍,黄文萍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6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丛珍,女,汉族,1964年1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张小丽,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娜,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文萍,女,汉族,1990年7月3日出生,干部,住新疆尉犁县。委托代理人:王峰,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丛珍因与被申请人黄文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8民终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丛珍申请再审称:我丈夫谢和庆出具的证明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原二审判决认定黄文萍的父亲黄岿与谢和庆所达成的委托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追加张百超为被告,原审判决未予追加即遗漏当事人属程序违法,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2010年11月期间,再审申请人张丛珍的丈夫谢和庆(2015年3月4日去世)与被申请人黄文萍的父亲黄岿为黄文萍当兵一事达成协议,由谢和庆托熟人为黄文萍办理该事宜。2010年11月13日,谢和庆出具证明合同一份载明:”兹有黄岿的女儿黄文萍当兵一事,送礼10万元,事情办成即可,如办不成所有款项由本负责归还”。谢和庆出具证明合同后,黄岿于2010年11月13日向谢和庆所托的熟人张百超通过转帐方式支付了100000元。后黄文萍当兵一事未办成,2013年7月期间,谢和庆向黄文萍退还了30000元。本案在起诉前,黄文萍曾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没有立案调查及对黄文萍或张丛珍的丈夫进行处理。谢和庆向黄岿出具的证明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即使双方合同依法被确认为无效,亦应依法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返还依此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利益。谢和庆未完成受托事宜,其已退还了部分款项,应当退还其剩余款项。故原二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为委托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判令张丛珍退还黄文萍70000元并无不当。关于张丛珍提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的问题。因其在原一、二审中均未提出该诉求,故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审查。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丛珍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综上,张丛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丛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福生审判员  黄竹玲审判员  塔依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思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