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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刑抗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永冬犯盗窃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永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刑抗5号抗诉机关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李永冬,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四川省彭州市。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9日被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80000元,2014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广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广汉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德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9日以德检公审刑抗〔2017〕6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欣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永冬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王洲海代理审判员  李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唐爱民书记 员代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