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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于广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于广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刑初191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于广云,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郸城县,来厦暂住湖里区蔡塘社。2010年11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1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与被告人于广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于2017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的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于广云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撤回对被告人于广云的起诉。审 判 长 :张晓毅人民陪审员 :曾焕生人民陪审员 :万丽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 陈 森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