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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3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龙与袁海斌、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袁某,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镇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3民初199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山阴县人,现住怀仁县。委托代理人田某,怀仁县河头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男,汉族,大同市阳高县人。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镇支公司。地址:大同市天镇县玉泉镇南环路三里屯路口西。负责人李全,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某,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袁某、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袁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袁某已死亡为由,提出对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背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对袁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赵弟东人民陪审员  曹晓兰人民陪审员  刘 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翠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