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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罪犯徐光先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光先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326号罪犯徐光先,男,汉族,1979年9月12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庐刑初字第00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光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徐光先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合刑终字第000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徐光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光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困难,其本人在监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合肥市包河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该犯服刑监区出具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光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结合该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光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竹梅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李崇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