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罗玉坚与吴子怡、罗毓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坚,吴子怡,罗毓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1218号原告:罗玉坚,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住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符文煊,广东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子怡,女,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告:罗毓健,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珠海市人,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原告罗玉坚诉被告吴子怡、罗毓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罗玉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吴子怡、罗毓健立即共同偿还借款共计人民币60000元及其逾期利息(自2017年5月1日起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60000元欠款为本金,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给原告;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吴子怡是朋友关系,2016年4月14日,被告吴子怡因资金周转困难,问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应允并通过微信向被告吴子怡转账;2016年6月30日,被告吴子怡再问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应允并通过微信向被告吴子怡转账;2016年10月20日,被告吴子怡问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应允后通过银行柜员机向被告吴子怡转账。原告基于朋友情谊三次向被告吴子怡借款共60000元,但事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都拒不归还。被告罗毓健与被告吴子怡是夫妻关系,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罗毓健应当对60000元借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两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辖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原告的所在地。原告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家村嘉村大街三巷2号,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郑伟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