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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房伟与庆云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伟,庆云县公安局,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423行初7号原告房伟,男,汉族,1989年6月27日出生,住乐陵市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洪义,乐陵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庆云县公安局。地址庆云县城区南环路。法定代表人田正勇,局长。委托代理人韦明昌,庆云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涛,庆云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第三人许涛,男,汉族,1985年2月2日出生,住庆云县城区。原告房伟诉被告庆云县公安局、第三人许涛行政撤销一案中,因原告与第三人在诉讼期间,自愿达成了和解,为此原告房伟于2017年5月26日向庆云县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撤销对被告庆云县公安局及第三人许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房伟负担。审判长  刘新泉审判员  李连树审判员  徐 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