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西上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郭剑、南昌市建材物资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剑,南昌市建材物资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西上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郭剑,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井冈山。被执行人:南昌市建材物资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灌婴中路,组织机构代码:158386361。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1998年9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剑与被执行人南昌市建材物资总公司返还集资款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1997)西上经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南昌市建材物资总公司欠郭剑集资款27000元及利息33500元,于1998年1月20日前还本金17000元、3月30日前还本金10000元,利息33500元于1998年6月30日全部付清,如不按期付清利息仍按月息二分五厘计算。上述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00年4月3日,南昌市建材物资总公司向郭剑支付7000元。2011年11月20日。被执行人向郭剑支付20000元。此后,被执行人未在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南昌市建材物资总公司采取搜查、查封、拘留(法人)等措施均未能取得进展。另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江西兆丰物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江西兆丰物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有房产登记记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7)西上经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胜 辉审判员 黄 中 秋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子巽 微信公众号“”